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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办理的身份证签发机关是户籍地公安机关。
具体流程如下:
1、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民,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发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递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和核实,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
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条件如下:
1、已经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过二代身份证,即非第一次申领身份证。
2、在办理地区有稳定就业、就学及居住的情况,一般需要提供居住证、户口本的单页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3、身份证有效期已满或者证件损坏、丢失,需要重新补办的。
4、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实施异地办理服务,异地所指是跨行政辖区的,同县区不能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机关办理。
5、申请人相貌特征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指纹与本人不符等不符合异地办理的情形。
综上所诉,异地受理不增加制发证周期和任何收费。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异地受理与户籍地受理一样,群众都只需缴纳证件工本费,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证件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证件工本费4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律分析:异地办理身份证,信息审核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机关也为户籍地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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