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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影响东欢坨矿区 12 -2 煤底板突水的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结合我们做出的东欢坨矿区 12 -2 煤层底板突水危险性评价图,并参考华北型煤田底板突水的防治措施经验,提出了以下几点防治水措施。
7. 2. 1 地面防治水措施
井田范围内地表无河流、无湖泊,仅有排放矿井污水的排水渠,因此地面防治水主要是做好地面防汛工作。汛期来临之前做好地面排水沟检查、修缮工作,保证水沟完好,保证不能存有积水,防止雨水倒灌井下。
7. 2. 2 进一步加强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
东欢坨矿是大水矿井,因此应对新开发区域加大勘探力度,对其地质及水文条件进行详细的研究,从专业的角度做好业务保障工作。
7. 2. 3 进行矿井水综合利用工作
东欢坨矿涌水量较大,通过进行矿井水综合利用工作,既能减少水资源浪费,又能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坚持日常水文地质工作。依据规程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文地质工作,做好日常观测及资料分析,井下定期对各工作面进行日常巡视,观测水量的变化情况,对重点工作面要加强水文监测;对地面水文观测孔每旬观测水位一次,以了解含水层水位变化情况;当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对出水部位和相邻区域及水文观测孔进行加密观测,必要时进行水质化验分析对比,找出突水水源。
(2)加强预测预报工作。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有水患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程施工前,做好水患预测预报工作,特别是有老塘积水的地点。根据对现有水文地质资料及工程计划、进度的分析,分别做好年度水害预报、季度水害预报、月份水害预报;在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临时预报。各种预报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制定防治水措施后再施工。
(3)保证排水系统的配备及完好。在雨季来临之前,井下水仓、沉淀池、水沟必须清挖1次;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工作面根据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设施,大水工作面必须开掘泄水巷,达到本质安全型,以保证发生突水时的正常排泄水。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区域和分工,加强矿井各排水系统的维护检修工作,及时清挖水仓、水沟,以保证排泄水道路的畅通。
(4)坚持水害隐患的排查制度。公司成立了两级水害排查小组,水害排查领导小组每半月组织一次、专业小组每周组织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照隐患级别分级整改。在汛期到来之前,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防汛的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5)探放水工作。对井下有突水可能的情况通过物探、钻探的方法进行探放水。
一是探放老空水。根据工程安排及以往收集到的地质、水文资料,分析探测工作面上方的老空水情况,并在工程图上标出老空积水范围,当工程接近这些区域或回采前按规程要求提前进行探放,由于本矿为近距离煤层群开采,因此进行了大量的探放老空水工作,如2116切眼探放2194泄水巷积水、北一增补石门疏放2096下运积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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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 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 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3。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二十七、第二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二十八、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二十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修改为:“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三十、第二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矿井应当做好充水条件分析预报和水害评价预报工作,加强探放水工作。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四款:“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全部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采用井下钻探方法,按照有掘必探的原则开展探放水工作,并确保探放水的效果。”
三十一、第二百八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三十二、第二百八十七条修改为:“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十三、第二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人员撤离通道畅通。
“(四)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三十四、第二百八十九条修改为:“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三十五、第二百九十条修改为:“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三十六、第二百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三十七、第二百九十二条修改为:“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八、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三十九、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勘探”即是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对地质进行勘查、探测,确定合适的持力层,根据持力层的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类型,计算基础参数的调查研究活动。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基本介绍 中文名 :地质勘探 外文名 :geological prospecting 学科 :地质学 目的 :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发展 分类 :物探化探勘查、地质构造勘查等 介绍,分类,方法,坑、槽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分类分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附属档案,地质层组,安全规程,范围,规范性档案,术语和定义,野外作业规定,地质测绘,会计科目,地质勘探费用,相关数据, 介绍 “地质”,准确的应叫地质学,习惯了就叫地质。地质学是七大自然科学之一,主要是研究地球及其成因和演化发展。实际套用是非常广泛的:地震的预测、各类矿产的寻找、勘探,灾害性的滑坡,古生物的演化。凡是建筑在地面上的物体,都要事先搞清楚地下的情况。地质勘探是在对矿产普查中发现有工业意义的矿床,为查明矿产的质和量,以及开采利用的技术条件,提供矿山建设设计所需要的矿产储量和地质资料,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水文、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地质勘探 其中物理勘探简称“物探”,是以各种岩石和矿石的密度、磁性、电性、弹性、放射性等物理性质的差异为研究基础,用不同的物理方法和物探仪器,探测天然的或人工的地球物理场的变化,通过分析、研究获得的物探资料,推断、解释地质构造和矿产分布情况。主要的物探方法有重力勘探、磁法勘探、电法勘探、地震勘探、放射性勘探等。依据工作空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地面物探、航空物探、海洋物探、井中物探等。 分类 物探化探勘查、地质构造勘查、钻探勘查、航空磁力重力勘查。 方法 主要有坑、槽探、钻探、地球物理勘探等方法。 地质勘探 坑、槽探 就是用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挖掘坑、槽、井、洞。以便直接观察岩土层的天然状态以及各地层的地质结构,并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构土样。 钻探 是指用钻机在地层中钻孔,以鉴别和划分地表下地层,并可以沿孔深取样的一种勘探方法。钻探是工程地质勘察中套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勘探手段,它可以获得深层的地质资料。 地球物理勘探 简称物探,它是通过研究和观测各种地球物理场的变化来探测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条件的。常用的地球物探方法有直流电勘探、交流电勘探、重力勘探、磁法勘探、地震勘探、声波勘探、放射性勘探。 分类分级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分级,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勘查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和数量。 地质勘探 (一)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为单位在编或在册的,事业单位的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年度在编或在册“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企业单位的与其本年度“单位职工花名册”一致。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须为全职聘用,且仅受聘于该技术人员所在资质申请单位。 (二)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大于60周岁,女性年龄不大于55周岁。 (三)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具有省部级人事部门颁发或认可(省部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厅局级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档案。 (四)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或批准档案未填写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明确的,以勘查技术人员的主要勘查工作经历及业绩认定。 (五)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取得多个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地质勘查资质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专业。 (六)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专业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可以重复计算。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属档案1。 第三条 勘查设备、仪器主要包括种类、数量和技术参数。 (一)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调拨单;允许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租赁契约等证明材料。 (二)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应出具相应的说明书等证明材料。 (三)同一单位申请多项资质类别时,同一勘查设备、仪器可以重复计算。 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属档案2。 第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和勘查质量等。 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属档案3。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属档案4。 第六条 只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陆地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对规定的海洋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七条 只申请地质钻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坑探技术人员和坑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只申请地质坑探资质的,对规定的高、中级钻探技术人员和钻探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八条 只申请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单项资质的,对规定的该单项以外高、中级地质实验测试技术人员和地质实验测试设备、仪器不作要求。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 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勘查设备、仪器条件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件要求 地质层组 土体按堆积年代可分为老堆积土、一般堆积土和新近堆积土;按颗粒级配或塑性指数可分为碎石土、砂土、粉土和粘性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为无机土、有机土、炭质土和泥炭;按工程地质意义及土的特殊成分、状态和结构特征,又可分为崩解性土、软土、膨胀土、盐渍土、人工填土等。 地质勘探 根据土的颗粒级配、成因年代及工程地质特征,将土体分为砂类土、粘性土和特殊类土等工程地质层组。 全新统粉细砂层组 主要分布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和苏北废黄河故道地区,属冲积和冲海积相沉积,为褐**至灰**粉细砂,含少量泥质,饱水,不均匀系数小于50,砂层厚度10-25米,顶板埋深小于5米,受地震作用后容易产生砂基液化。 上更新统粉细砂层组 主要分布于里下河和太湖地区,以灰色、黄褐色粉细砂为主。砂层厚度3—14米,顶板埋深10—20米,多属中密至密实状态。 上更新统含砾中粗砂层组 主要分布于淮河以北地区,为冲积、冲洪积相棕**中、粗砂,局部地区夹有亚粘土透镜体。层厚2—24米,顶板埋深2—24米,砂层饱水,密实,颗粒分选性差。 全新统亚砂土层组 主要分布于长江三角洲平原区、黄泛区及沿海一带,为灰**冲积、冲洪积、冲海积相沉积。软塑状,固结压密程度较低。层厚2—10米,顶板埋深一般为0—3米。 全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 全省各地均有分布,为灰**、褐**冲积、冲海积和湖积相沉积物。可塑,具高——中压缩性。层厚一般为2—7米,顶板埋深0—5米。 上更新统粘土、亚粘土层组 除沿海地区及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广泛分布于各地。为冲洪积相沉积,含有铁锰质结核和钙质结核,夹有亚砂土或粉砂薄层。稍湿至潮湿,多为可塑至硬塑状,具中——低压缩性,厚度较大,在山前岗地均出露地表,东部平原区埋深达15—30米。 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地质勘探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Safety regulations for geological prospecting operation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职业健康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质勘探工作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和方法从事其延伸业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评价、管理。 规范性档案 下列档案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定的各方使用这些档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档案,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 中国民用航空探矿飞行工作细则(197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GB 16424─199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T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 5972—19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DZ/T 0141—1994 地质勘查坑探规程 GB 3787—19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地质勘探 exploration, prospecting 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质和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质实验测试等。 2.艰险地区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无人居住的地质工作区。 野外作业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2.地质勘探单位,应为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从业人员配备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3.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菜、野果。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4.地质勘探单位,应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5.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6.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7.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2m及以上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8.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9.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电缆应架空架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器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器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10.野外电、气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11.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定避雷装置。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12.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定安全标志。 13.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14.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良好越野性能,并在野外作业出队前进行车辆性能检测。野外工作车辆驾驶员,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15.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借住民房应进行消毒处理,并检查房屋周边环境、基础和结构。 b 野外营地应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背风场地。 c 挖掘锅灶或者设立厨房,应在营地下风侧,并距营地大于5m。 d 营地,应设排水沟,悬挂明显标志。 e 在林区、草原建造营地,应开辟防火道。 16.山区(雪地)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每日出发前,应了解气候、行进路线、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应使用保险绳、安全带。 c 山区(雪地)作业,两人间距离应不超出视线。 d 冰川、雪地作业,作业人员应成对联结,彼此间距应不小于15m。 e 在雪崩危险带作业,每个行进小组应保持5人以内。 f 在雪线以上高原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气温低于-30℃时应有防冻措施或者停止作业。 17.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林区作业,应随时确定自己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b 在林区作业,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c 在森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d 林区出现火灾预兆时,应迅速撤离。林区发生火灾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 18.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人员应合理饮水。禁止未经检验饮用新发现水源水和未经消毒处理水。 b 发生沙尘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背风处坐下,蒙头,戴护目镜或者把头低到膝部。 19.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b 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饮用水量,应不少于3.5L。 20.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 b 在沼泽地行走,应随身携带探测棒。 c 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d 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21.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应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22.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b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定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c 洞穴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23.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采取防护措施。 b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c 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d 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温热水取样,应采取防护措施。 地质测绘 1.高标观测仪器应架设平稳,各类拉绳及附属安全设施应拴结到位,操作员应站于安全、可靠处作业。 2.地下管线测量,应了解管线的基本情况,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井下测量,应设专人指挥。 3.公路沿线测量,应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指挥。 4.铁路沿线测量,应与铁道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设立瞭望哨岗。 5.登高观测作业,应检查攀登工具、安全带和观测工具,并保持完好。 6.建筑物测量,应了解建筑物结构坚固程度及周围情况,尽量避免在建筑物顶边缘作业。 7.露天矿区、坑道、高山陡坡和险峻地区测量作业,司尺人员应先勘明安全情况,后进行测量作业。 8.电网密集地区测量作业,应避开变压器、高压输电线等危险区,并禁止使用金属标尺。 9.雷雨临近或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测量作业。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探矿、地质遥感 会计科目 地质勘探费用 该科目是用于核算在进行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和非成功探井等支出。 企业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先在“地质勘探支出”科目归集;期末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地质勘探费用化的政策,将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化探支出、勘探综合研究及储量评估项目支出、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将干井成本转入本科目核销,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探井支出是指为查明地层及油(气)藏情况所钻的井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地层探井、详探井和地浅井等支出。 探井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探井完工后,根据地质结论分别处理: (一)对未获得探明储量的探井,为失败井(干井),按实际成本费用化,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二)对获得探明储量的探井,即成功井,应划分为有效井段及无效井段。有效井段是指主力油气产层段以上部分,具有工业油气产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储量。按有效井段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井及相关设施”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无效井段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三)完钻的探井一年内没有地质结论,且一段时间内不再进行评价和实施新方案的探井,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项目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转入当期损益,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该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相关数据 2015年10月21日, 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5)》显示,2014年中国地质勘查投入1145亿元,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249处。油气勘查取得重大突破,页岩气首次探明地质储量1068亿立方米。 《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石油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0.6亿吨、天然气9438亿立方米,45种主要矿产中有36种矿产的查明资源储量增长。其中,石油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增长2.0%,天然气增长6.5%,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3.2%,铁矿增长5.6%,铜矿增长6.3%,铝土矿增长3.2%,金矿增长9.4%。截至2014年年底,1∶5万区域地质调查和1∶25万区域地质修测面积分别占陆域国土面积的31.7%和61.7%。首次实现中国管辖海域1∶100万区域地质调查全覆盖。关于“专门防治水措施”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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