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最长能过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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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最长到期两年失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话就会取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所以拥有该银行承兑汇票还是要及时使用,避免过期而不能使用,导致自己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以及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1.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一种常见有价票据,单位和个人都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结算。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据存在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纸质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两种类型。

2.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银行承兑汇票折价销售。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投资者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市政实体。其特点是:信用好,承兑性强,灵活性高,有效节约了资金成本。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商业交易融资称为承兑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与兑付。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流程:①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②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③出票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④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⑤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⑥汇票流通使用(1)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2)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3)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⑦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对物抗辩的主要内容

(以下简称《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这里的一定合法事由称为抗辩原因,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叫做抗辩权。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第二,票据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法是民法的特殊法,票据抗辩权内涵也就应当包括在民法的一般抗辩权内涵当中,民法上的抗辩权是票据抗辩权的上位概念。民法上的抗辩权,是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即义务人或被请求履行义务的人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以否定或拒绝权利人或主张权利的人基于请求权提出的请求的权利。在民法上的抗辩权的清晰轮廓下,结合所总结的票据抗辩权权利内容之后,可以完整、严密地概括出票据抗辩权的概念了。“概念之意义设定为,概念所欲描述之对象,特征已经被穷尽地列举。所谓‘被穷尽之列举’,事实上,其本身即系基于一个概念性设定。该设定假设,概念所包含之特征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按照这个概念的设定方法,对票据抗辩权界定如下:票据抗辩权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或被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人提出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否定或拒绝持票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抗辩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

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中国《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中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出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票据法理论上,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如票据欠缺绝对记载事项、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时效届满而消灭等,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②票据到期日未到;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⑤票款已依法提存;⑥欠缺票据行为能力;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③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抗辩对物的抗辩权人范围的不同,分为三种: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以及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 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因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产生效力,票据的流通性和文义性决定了它非常强调形式主义。票据的流通性是以信用和安全为前提的,在无法也不必对票据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票据的记载内容就成为决定票据义务的唯一根据,以及票据信用和安全的标志。因此,当票据上欠缺某类必要记载事项或者因某类记载事项的记载,导致票据债务并未发生时,票据债务人就可以提出相应的抗辩。并且因这一事由具有极强的对抗性,成为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此类抗辩事由一般包括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抗辩;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抗辩;票据尚未到期或提示付款地与票据记载的付款地不符的抗辩;票据债权消灭记载的抗辩;票据失效的抗辩以及票据权利因时效完成而消灭的抗辩六种。 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行为具有严格的形式性要求。票据作为一种文义证券和要式证券,票据行为人只有在票据上完成签章并交付票据以后,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如果票据行为人的签章存在问题,致使票据义务赖以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欠缺,就会产生效力瑕疵的对物的抗辩;另外,票据权利存在要求严格的保全手续,在保全手续欠缺的情况下,也会导致票据权利消灭而引发抗辩。此类抗辩大致包括票据伪造的抗辩、票据变造的抗辩、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抗辩、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五种。 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

此类抗辩虽然效力较前两类抗辩弱,但由于是因行为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而发生的,是基于票据这一“物”本身的记载而发生的抗辩,所以也是对物的抗辩的一种。这类抗辩主要是票据上有“不得转让”记载的抗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持有此类存在该记载事项的票据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请求履行票据义务,出票人或承兑人就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由于此类抗辩只能是由出票人或承兑人提出,也只能向除票据所载收款人以外的其他持票人提出,所以,属于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

另外,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票据上有此类记载事项时,其后手的被背书人如果请求该背书人履行追索义务,该背书人就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由于背书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并不使票据丧失流通性,仅仅是该背书人对其直接后手之后的持票人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其他票据行为人仍应依其票据记载负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所以,此种抗辩是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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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宰父国娟的头像
    宰父国娟 2025年08月30日

    我是拾光号的签约作者“宰父国娟”

  • 宰父国娟
    宰父国娟 2025年08月30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银行承兑汇票最长能过期多久”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银行承兑汇票最长能过期多久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宰父国娟
    用户083012 2025年08月30日

    文章不错《银行承兑汇票最长能过期多久》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