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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联系原单位:首先,您可以尝试联系原单位,询问他们是否找到了您的个人档案。如果他们找到了,您可以要求他们将档案退还给您或者将其转交给您的新单位。
2. 向人事部门申请:如果您无法联系到原单位或者他们无法找到您的个人档案,您可以向您的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人事部门可以向原单位或者相关机构查询您的个人档案,并帮助您找回丢失的档案。
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原单位无法找到您的个人档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妥善保存员工的个人档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他们协助您找回丢失的档案。
4. 重新建档:如果您的个人档案无法找回,您可以向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重新建档。在重新建档时,您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文件,并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明您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据,包括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
总之,如果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您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找回丢失的档案或重新建档。您可以联系原单位、向人事部门申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重新建档。不管采取哪种措施,您需要尽快行动,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处理:
1、人事关系、工资、档案等是跟劳动部门,即当地的劳动局发生关系。可以去人事局补办档案。
2、如果人事局没有档案,可以到当地的政府部门档案馆或档案室,或到市档案馆和社区档案室查询;
3、如果实在是找不到档案,可以到以前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部门。
这些部门会保留自己的工资档案的资料,当有新职工参保的时候,单位都会开具证明去社保机构局,如果在社保机构找到当初单位申报的材料时,以这份材料为依据去劳动保障局工资补办档案。此外,可以要求重新建立档案,并补回履历表,工资证明,工种证明。
补办认定的内容包括:
1、招收、分配和安置材料,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材料。
2、学历和岗位技能(职称)材料。
3、档案工资材料;调转中形成的人事、工资介绍信和社会保险关系材料。
4、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材料。
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应向所在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收集相关材料等补办认定程序。
因为情况特殊,单位倒闭,找不到的情况。可以到留守处咨询,或者到单位的主管部门咨询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我国古代的档案,在各个朝代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作“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谓之“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现统一称作“档案”。
原单位破产20年,找不到档案,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处理:1、人事关系、工资、档案等是跟劳动部门,即当地的劳动局发生关系。如果是普通工人,那档案是存放在工作的劳资科或人事科;如果是工厂领导,档案就是放在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2、如果人事局没有档案,可以到当地的政府部门档案馆或档案室,或到市档案馆和社区档案室查询。3、如果实在是找不到档案,可以到以前缴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部门,这些部门会保留自己的工资档案的资料,当有新职工参保的时候,单位都会开具证明去社保机构局,如果在社保机构找到当初单位申报的材料时,以这份材料为依据去劳动保障局工资补办档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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