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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 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扩展资料:
选举制度经历了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
1953年我们制定了选举法,1954年有了地方组织法。就选举制度来说,这两部法律有一个分工。选举法顾名思义是选人大代表的法律,是规范选代表的。
地方组织法是规范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上选举地方国家机关***的法律。另外,还有全国人大组织法,这三部法律是新中国的首批涉及选举的法律。
新中国初期的选举制度有一个特点,就是借鉴了苏联的经验。20世纪50年代的选举,就选举的民主程度来说低于现在,典型的是没有差额选举,另外,直接选举的级别仅限于乡镇。当时我们没有搞差额选举,一方面是学习苏联,另外也是自己经验不足。
第二个阶段就是1979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
这次修改面很大,一个进展是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变成了差额选举。我们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是县乡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里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确定的差额是三分之一到一倍。
就是说,选一个代表的话得有两个候选人;如果选两个代表,至少有三个候选人;选三个代表至少有四个候选人。设区的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这个差额也明确了,必须达到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比如一个省要选100个代表,最低差额要有20个,在120人中选100个。就地方国家机关***的选举,经过几次修改,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上要有两个渠道提名。一是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另一个就是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
开始是上下规定的都是10人以上联名,后来大家反映不合理,就设一个台阶,省级人大代表想另外提名候选人得3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20人以上联名,县乡还是10人联名。
***正职的选举,规定了原则上要差额,如果提不出别的候选人可以等额。另外,***副职必须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一到三人。如果两个渠道代表提名的多,超过了法定差额率,就要进行预选,预选出来的正式候选人也必须是差额的。
百度百科—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选举法》在修改后有什么新亮点
选举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法包括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的选举法仅指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规范。在我国,通常所说的选举法是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适用范围包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由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规定。
选举法村里书记候选人应几人及委员会成员
选举法修改后有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等规定。
1、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3、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扩展资料:
选取法的修订: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等额选举--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
所谓等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也就是说如果有1个职位,那么只推选一位候选人让代表们进行选举。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1953年中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现在为了体现更加民主,一般会在正式选举之前,以差额选举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在正式选举中实行等额选举。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方式,也叫做不等额选举。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法对差额选举的比例作了如下规定:(一)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二)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所以要规定两种不同的差额比例,是因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单位是选区,而每一个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3名代表。
目前,中国所制定的选举法,针对的只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不涉及到国家***和地方***的选举方式,地方***的选举方式由地方组织法确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时,都是实行等额选举。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选举各部委正职***也是实行等额选举。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员实行差额选举是基本原则,只是在候选人确实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作为例外,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正是由于这一“例外”,现实中,许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员的选举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运作为等额选举,因为这样的选举比较保险,容易操作,便于实现党委意图;而差额选举要多一些程序,搞得不好还难以保证党委推荐的人选当选。所以湖南曾经发生过一名市长经过三次等额选举,才获得了多数票,第一次没通过,组织上就找各位代表做思想工作,然后再投票,还没通过,继续做工作,直到投票通过为止。
可见,等额选举是一种假民主。就像《走向共和》中袁世凯搞的民主,也被孙文怒斥为假民主一样。这种“中国特色的民主”是打了很大折扣的民主。国外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民主制度等都是有道理的,毕竟加上“中国特色”这四个字就不一样了。我只想奉劝某些人,不要像袁世凯一样,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同时也告诫自己: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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