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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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一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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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3条)

  • 寄山少爷的头像
    寄山少爷 2025年09月21日

    我是拾光号的签约作者“寄山少爷”

  • 寄山少爷
    寄山少爷 2025年09月21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

  • 寄山少爷
    用户092104 2025年09月21日

    文章不错《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内容很有帮助